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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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5月31日)
第 3 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但存款證明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不一致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