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本處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