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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 107年08月01日)
第 12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