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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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 107年08月01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