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三 章 防制 ( 107年08月01日)
第 26 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