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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三 章 防制 ( 107年08月01日)
第 49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