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三 章 防制 ( 107年08月01日)
第 50 條
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相關輔導成果,應每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定期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