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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52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