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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60 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