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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65 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之管理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