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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72 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製造、進口或販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