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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77 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