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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85 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

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