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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91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及核發許可證、證明或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