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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94 條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被檢舉對象屬公私場所,且經查證檢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