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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 109年09月18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

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