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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防制 ( 109年09月18日)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移動污染源污染管制之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籌組或與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進行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