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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防制 ( 109年09月18日)
第 32 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備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