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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年08月11日)
第 15 條
依本辦法所規定之檢驗及處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受檢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設備,不得拆除或改裝。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