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 112年06月30日)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五條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之人員、設備,得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