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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 88年08月11日)
第 9 條
使用中交通工具不定期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施行,或由主管機關通知於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