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