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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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95年12月25日)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界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經主管機關核可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者,可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