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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燃料使用許可證 ( 108年09月26日)
第 26 條
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