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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 108年10月07日)
第 5 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