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 111年03月03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區域防制措施。

指定公私場所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其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