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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 111年03月03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及十月至十二月,依空氣品質預報資料執行附件六之行為管制,限制相關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