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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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 111年03月03日)
第 13 條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六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整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