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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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3年11月14日)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平板玻璃、玻璃纖維、容器玻璃、玻璃基板、影像管、光學、色版、燈罩、電器用玻璃、水玻璃、玻璃釉料及其他玻璃製造用熔融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