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 88年04月07日)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