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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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 108年06月12日)
第 3 條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