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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111年03月24日)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與申報作業之結算、核算、核定、查核與檢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審查認定等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