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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94年12月16日)
第 5 條
汽車製造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物質應記錄其購置、貯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按月做成報告書,於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