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條
排氣管規格=(S×Z)/(A×H)×100%<5%
一、採用密閉集氣系統或圍封式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一百五十ppm以下。
二、設置符合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蓋,且廢水直接進流活性污泥處理單元處理。
三、採用浮動式頂蓋。
四、採用其他經證明符合第一款削減率或排放濃度之防制措施,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一、工業區綜合廢(污)水處理廠收受區內石化製程廢(污)水之水量未達廢(污)水廠進水量百分之四十。
二、因安全考量、情形特殊、無民眾陳情疑慮,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S:排氣管內徑面積(㎡)
一、採用密閉集氣系統或圍封式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一百五十ppm以下。
二、設置符合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蓋,且廢水直接進流活性污泥處理單元處理。
三、採用浮動式頂蓋。
四、採用其他經證明符合第一款削減率或排放濃度之防制措施,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一、工業區綜合廢(污)水處理廠收受區內石化製程廢(污)水之水量未達廢(污)水廠進水量百分之四十。
二、因安全考量、情形特殊、無民眾陳情疑慮,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Z:液面距設備上緣之最小距離(m)
一、採用密閉集氣系統或圍封式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一百五十ppm以下。
二、設置符合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蓋,且廢水直接進流活性污泥處理單元處理。
三、採用浮動式頂蓋。
四、採用其他經證明符合第一款削減率或排放濃度之防制措施,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一、工業區綜合廢(污)水處理廠收受區內石化製程廢(污)水之水量未達廢(污)水廠進水量百分之四十。
二、因安全考量、情形特殊、無民眾陳情疑慮,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A:設備液面面積(㎡)
一、採用密閉集氣系統或圍封式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一百五十ppm以下。
二、設置符合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蓋,且廢水直接進流活性污泥處理單元處理。
三、採用浮動式頂蓋。
四、採用其他經證明符合第一款削減率或排放濃度之防制措施,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一、工業區綜合廢(污)水處理廠收受區內石化製程廢(污)水之水量未達廢(污)水廠進水量百分之四十。
二、因安全考量、情形特殊、無民眾陳情疑慮,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H:排氣管高度(m)
一、採用密閉集氣系統或圍封式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一百五十ppm以下。
二、設置符合排氣管規格之固定頂蓋,且廢水直接進流活性污泥處理單元處理。
三、採用浮動式頂蓋。
四、採用其他經證明符合第一款削減率或排放濃度之防制措施,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
一、工業區綜合廢(污)水處理廠收受區內石化製程廢(污)水之水量未達廢(污)水廠進水量百分之四十。
二、因安全考量、情形特殊、無民眾陳情疑慮,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