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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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七 章 廢水處理設施
( 112年12月04日)
第 40 條
公私場所或主管機關應於污水處理設施區域外(包含隔離綠帶)三公尺,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執行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生物曝氣池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或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污泥處理設施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