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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八 章 歲修及設備維修 ( 112年12月04日)
第 41 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之歲修及石化製程設備維修作業。

第 42 條
石化製程歲修或設備維修作業期間,含有揮發性有機液體之管線、操作單元進行氣體置換與管線清洗時,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廢氣,並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始得排放。

前項防制設備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公私場所應於石化製程預定歲修前至少二日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並於公私場所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達下列啟動時機之條件之一者,自預報日翌日起,到各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已改善至未達啟動時機之條件前,公私場所不得執行石化製程密閉設備或第二十二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槽作業之開蓋作業。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檢查者,不在此限。
一、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達初級預警等級,且再次日為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二、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連續二日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惡化至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第 44 條
石化製程正常操作下密閉設施應保持氣密狀態。但遇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情況,不在此限。

操作人員開啟任何密閉設施時,設備開口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小於二千ppm。

屬芳香烴製造程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應依附表四所列密閉設施開啟規定辦理。

量測總碳氫化合物濃度過程應以影像或照片方式紀錄,且紀錄需呈現檢測期間之濃度值、時間及日期標記,併同檢測結果之書面紀錄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第 45 條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歲修前一個月提報歲修計畫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歲修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計歲修起迄時間。
二、預計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預計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情形及排放量推估。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石化製程因緊急狀況須進行歲修,未能於一個月前提報歲修計畫書者,應於歲修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具體理由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歲修計畫書及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

第 46 條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於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審備查。

前項歲修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歲修起迄時間。
二、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實際排放情形及排放量。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