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2年08月20日)
第 10 條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