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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88年09月22日)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十八公斤以上(含十八公斤)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一千公升以上(含一千公升)者。
(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