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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88年09月22日)
第 9 條
使用冷凝回收設備之乾洗溶劑回收率測試作業程序依附件規定辦理。
附件:石油系乾洗溶劑冷凝回收設備之回收率測試作業程序
一、檢測設備:
(一)磅秤:秤重範圍為零至七十五公斤,誤差小於二十公克以內,且需經由國家標準局(CNS) 認可。
(二)測試衣物:棉質實驗衣。
二、試劑:中國石油公司製造之環保乾洗油。
三、測試條件:依原廠所附設備使用手冊所載之操作條件(含洗滌、溶劑脫除及烘乾條件)進行測試。
四、測試步驟:
(一)將測試衣物置入洗滌設備內,加乾洗溶劑洗滌,經溶劑脫除後,取出衣物立即秤重(W0)。
(二)測試衣物置入烘乾設備於測試條件下烘乾,取出衣物後立即秤重(W)。
(三)以量筒盛裝回收之乾洗溶劑,稱重後扣除量筒重量(Wr)。
五、測試衣物重量需為烘乾設備設計容量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且於同一烘乾設備相同操作條件下,至少測試三次以上,其測試數據之平均標準差須小於百分之三。
六、檢測結果報告:須包括每次測試之烘乾作業前之衣物重量、烘乾作業後之衣物重量和回收溶劑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