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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108年07月25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執行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之堆置場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式堆置場。
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系統,或未定時於堆置物質表面灑水,抑制粒狀污染物飛散。
三、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布或防塵罩網。
四、未於堆置物質表面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將其壓實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
五、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圍籬、擋風牆或靜電幕。
六、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