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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108年07月25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