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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108年08月19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