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 108年08月19日)
第 9 條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車: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燃料成分抽測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二、小型車: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燃料成分抽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燃料成分抽測者,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