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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8年03月13日)
第 17 條
申請合格證明所需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汽油汽車蒸發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汽油汽車耐久測試方法與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