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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12年10月25日)
第 4 條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汽油汽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汽油汽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汽油汽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