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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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9年07月03日)
第 19 條
申請合格證明所需柴油汽車或柴油引擎廢氣排放測試方法及程序、柴油汽車或柴油引擎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