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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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9年07月03日)
第 5-1 條
申請人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柴油輕型貨車或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其申請車輛為同一引擎族,且每一車型年之銷售量未逾二十輛者,得依附錄一之一規定申請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