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經同意籌設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申請表。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證明文件。
三、具領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檢驗人員之證明文件。
四、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及電腦設備一套以上配備之證明文件。其中電腦及周邊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如下:
(一)中央處理器:Intel Pentium4 2.4 GHz 同等規格以上。
(二)記憶體:1GB 以上。
(三)作業系統:Windows 7 同等規格以上。
(四)網路頻寬:下載 2M 及上傳 256K 以上,且專線專用。
(五)顯示器:十九吋以上。
(六)拍攝裝置:足以清晰拍攝機車車牌。
(七)喇叭裝置:足以清晰播放電腦軟體語音。
五、現場完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