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負責人變更,除有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外,應重新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之基本資料、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二、申請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可之成分、有效期限、壓力濃度等規格與使用限制。
二、申請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二項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