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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18日)
第 10 條
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申報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